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索赔变成了敲诈

2000-05-18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1999年2月,哈尔滨市王君在销售哈尔滨华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“大脚板”牌冰淇淋时,消费者孙洪利、王桂琴发现自己买的“大脚板”上粘有一块蓝红绒布头要求退换,王君给他们换了别的牌子冰淇淋了事。一个月后,王君向厂家寄信,要求厂家赔偿人民币50万元,否则将通过新闻媒体将此事曝光,使企业声誉扫地。3月12日,王君到厂家“讨价还价”时,被公安机关当场抓捕。

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经销商王君以冰淇淋上有脏物为由,以诋毁厂家商业信誉相要挟,向厂家索赔50万元,在与厂家交涉时降到288888元,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。王君强调:我的行为是依法索赔,不是敲诈勒索;要求赔偿不是非法占有。一审法院认为:消费者退货未给被告人在经济上、经营声誉上造成索要巨款的相应损失,故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。5月10日,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决王君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。王君表示坚决上诉。

(《法制日报》5.13郭毅毕晓帆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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